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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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学会第二十六届理事会关于设立学科委员会的规定
日期:2010-11-15 浏览量:13441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气象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会设立学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委员会设置的基本原则
1.委员会设置应符合气象科技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委员会自主活动能力的增强;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利于促进行业、学科间的联系和协作,指导各省级气象学会学术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加强理事会对学术活动的有效管理和学会优势的发挥;有利于学会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
2.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应体现学科代表性、学术权威性和历史延续性,并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方便条件。

二、委员会的性质
1.本会所属各委员会是中国气象学会依据其业务范围而专门设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和组织相关活动的分支机构。
2.各委员会是中国气象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3.各委员会须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同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三、委员会的任务
各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相关活动;
2.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3.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材料;
4.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5.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可代表学会组织和参与民间气象科技交流活动;
6.协助本会秘书处工作,指导各省级气象学会所属同类委员会的工作。

四、设立委员会的条件
1.在大气科学中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或具有发展和应用前景的边缘、交叉性学科。
2.符合《中国气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其主要任务不与其他委员会重复或类似;
3.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本学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具有在本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具有一批热心学会工作和一定学术影响的科技骨干力量;
4.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资料、科技文献的能力;
5.有确定的挂靠单位、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学术秘书,以及挂靠单位对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支持。

五、委员会组建程序
1.申请成立新的委员会需由至少五名中国气象学会理事联名向秘书处提出委员会筹建意见。筹建意见应包括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现有科技队伍状况,成立委员会的目的与任务、活动内容及范围,并由拟定的委员会挂靠单位提出意见。秘书处商有关单位后提出筹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2.已设立的委员会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向理事会提出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并就下一届委员会的名称、挂靠单位的确定和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出建议;
3.学会秘书处汇总各委员会的报告并根据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经与拟定的各委员会挂靠单位进行协商后,向新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学科委员会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包括各委员会的名称、拟定的委员会挂靠单位及由其提名的主任委员建议人选;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召开专门会议审定所属委员会设置方案;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的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3个月内完成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组建情况及任期内的工作计划。
六、委员会的组成
1.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多于5名)、委员若干名以及学术秘书(1-2名)组成;
2.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挂靠单位提名;
3.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
5.委员在各理事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各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和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提出。委员应由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有组织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国气象学会注册会员担任;
6.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体现其权威性和代表性,气象业务、科研、教育和军事气象部门以及与气象相邻、相关的学科均应有适当比例;
7.如有必要,委员会可设立分学科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学科组的负责人一般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
8.委员会可聘请学术威望高,对本学科发展做出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顾问。

七、其他事项
1.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2.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的委员会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业务。
3.各委员会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条例和规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4.任期内主任委员的变更,由该委员会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确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5.主任委员不能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6.委员会组建完毕后,由中国气象学会向主任委员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
7.本规定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气象学会第二十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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