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次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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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的报告
日期:2014-11-06 浏览量:32070

(2014年11月5日)

根据2014年5月15日中国气象学会第二十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气象学会第二十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和《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气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修改,现就《章程》修改说明如下。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中国气象学会自2010年换届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改革创新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为适应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阶段性特征,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气象事业快速发展中的特殊作用,需要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章程》修改的依据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以下简称《科协章程》);

2.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2007年9月30日印发,以下简称《通则》);

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印发);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

5.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13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登记审批的通知》);

6.国税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29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免税资格认定通知》)。

三、《章程》修改的过程

修改学会《章程》是历次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学会秘书处广泛听取各方面对《章程》修改的意见,参考《科协章程》等有关文件,于8月初提出了《章程》修改初稿,之后又以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对初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章程》征求意见稿,于9月初分发给各位理事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学会秘书处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送审稿,于9月21日提交民政部审核。10月17日根据民政部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立足气象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第二十七届理事会换届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二是保持历史延续性,《章程》内容应符合本会实际,对本会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能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三是力求文字表达更准确。

五、《章程》修改的重点

此次《章程》修改,重点修改了第一章总则中本会宗旨,第三章会员增加了外籍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中补充了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及代表名额产生的内容,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中进一步明确了本会资产所有权。

现行《章程》共九章五十五条,由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8月30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为九章五十四条。

1.关于“总则”部分

为体现历史延续性,恢复了本会创立之初的宗旨“谋气象学术之进步与测候事业之发展”;为体现时代特征,适应新形势对学会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内容,规范了对指导思想的表述,依据《科协章程》,增加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

2.关于“会员”部分

本届理事会十分注重会员发展,2012年9月11日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定了《中国气象学会会员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对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会员的权利义务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2013年1月28日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针对外籍会员的发展明确提出,对于符合入会条件的外籍气象学家,应将他们吸收进来,以推动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国科协《通则》,本次《章程》修改,在第八条个人会员中增加了“外籍会员”,相应增加了外籍会员的入会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由于“荣誉会员”是由理事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于其他个人会员,因此在个人会员中减少了“荣誉会员”。此外,对其他类别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也做了部分补充和完善。

3.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部分

为更好地体现本会民主办会的理念,参照《科协章程》,在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本会学科(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第十九条中对理事会职权增加了“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内容。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分支机构登记审批的通知》,将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的设立需“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改为“报中国科协备案”。

4.关于“经费及资产管理”、“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部分

根据国税总局《免税资格认定通知》,在第四十一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本会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并向社会公告”内容。

此外,对《章程》第二章本会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中的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完善,并对《章程》中的部分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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