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9日第二十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国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依照《中国气象学会章程》领导学会的活动。
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向同届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2.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4.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负责筹集学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决定荣誉职务的确定及人选;决定奖励、表彰事宜和荣誉称号的人选;
7.决定会员的吸收发展和除名,受理同届理事会理事的增补与更替;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地方气象学会的活动;
9.执行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有关决定;
10.负责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11.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1.常务理事会会议是决策学会重要事项,领导学会活动的主要工作方式。
2.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原则上常务理事本人应到会,确实不能出席时可由本人申明,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3.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若因缺席人数较多,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可在会后将决议草案印发缺席的常务理事,以通信方式表示赞成或反对。达到常务理事2/3以上多数同意,决议有效。
4.理事长为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并主持会议。必要时,理事长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5.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有关人员为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列席成员。
三、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是常务理事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1.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提议,或由学会秘书处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2.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提前印发。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原则上应提前通知。
3.凡涉及本会重要事项的确定、重要原则的调整和修改,应在会议召开前征询常务理事会相关专门工作组的意见。
4.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首先宣布会议议程并应征得到会常务理事多数同意。常务理事提出的临时动议,需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及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会议正式议程。待议程通过后,方可议事。
5.常务理事会会议坚持民主协商,鼓励不同意见的充分磋商,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最后议题为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秘书处应在常务理事会会议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和有关决议修改后交秘书长以适当方式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征得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签发。会议形成的重要文件由理事长或由会议主持人商各位副理事长并征得同意后委托秘书长签发。
7.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需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紧急事项,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须向下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报。
8.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除有明确规定的,一般由秘书处负责协调执行。
四、其他
1.常务理事能否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秘书处。如派代表参加也应及时告知秘书处。常务理事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常务理事职务,同时取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的纪要及相关文件,除有必要外,一般用电子方式发送到各位理事,并根据需要发送有关学科(工作)委员会、省(区、市)气象学会、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内容有关的理事单位。如有必要应行文报送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
3.本规则的修订由第二十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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