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升本会会员的科学道德水平和公信力,提高会员的创新能力,促进气象科学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协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各类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以发展气象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七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八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确保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一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气象科研、教育和业务活动谋取私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气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四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推荐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十八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十九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三条 擅自以所在学术团体名义参与商业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学术组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会员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会员进行记录,以适当方式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犯本规范的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其所担任的本会职务一并免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2年9月11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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