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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学会学科(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日期:2014-11-20 浏览量:46100

(2014年11月5日第二十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本会理事会所属各学科(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是依据本会特点、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而专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学科(工作)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其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委员会特点和特色,制定任期内和年度活动计划,举办非营利、公益性活动。指导省级气象学会同类组织开展活动。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代表本会组织和参与境外民间渠道气象科技交流活动。

(二)开展气象科技交流与技术服务、活跃学术思想,提出科技咨询建议,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与相邻相关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服务事业发展。

(三)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道德。多渠道开展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宣传。

(四)配合本会开展表彰奖励、培养和举荐人才活动。

(五)编辑、出版气象科技书刊及科普宣传品。

(六)承接政府转移的有关社会管理职能。接受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科技标准的制定。

(七)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参与本会年会和其它重要活动的组织。承办本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任期内的学科发展报告。

第四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全称,不得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二章  学科(工作)委员会设立及组建

第五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应体现学科代表性、学术权威性、历史延续性和开展工作的有效性。

第六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设立条件

(一)在气象科学领域中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或具有发展和应用前景的边缘、交叉性学科。

(二)符合《中国气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其主要任务不与本会其他学科(工作)委员会重复或类似。

(三)具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具有自主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资料、科技文献的能力。

(五)有确定的挂靠单位、办公地点和专(兼)职人员。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设立程序

(一)设立新的学科委员会需由本会五个理事单位联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设立方案应包括:学科发展现状、趋势及需求分析,现有队伍状况,成立委员会的目的、任务与活动内容,拟定的委员会挂靠单位和主任委员人选等内容。

(二)秘书处组织征询相关学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组织组研究。

(三)新的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组织组研究。

(四)新的学科(工作)委员会设立方案经组织组研究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人员构成

(一)学科(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多于5名)、委员若干名以及专(兼)职学术秘书(秘书长)组成。其中,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

(二)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其挂靠单位提名,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学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出自与主任委员不同的工作单位,其中至少有一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副主任委员最多可同时兼任本会两个学科(工作)委员会的相同职务。

(四)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本会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推荐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提出。委员应由本领域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有组织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注册会员担任,最多可同时兼任本会四个学科(工作)委员会的委员。

(五)与其它全国学会联合设置的学科委员会可以设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提名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双主任委员负责协调本委员会各项工作。

(六)学科(工作)委员会可聘请学术威望高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顾问。

(七)学科(工作)委员会可设立分学科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学科组的负责人一般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届满当年,学科(工作)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重新组建: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提出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并就下一届学科(工作)委员会的名称、挂靠单位和主任委员人选提出建议。

(二)本会秘书处汇总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向本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学科(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建议。设置方案应包括各委员会的名称、拟定的委员会挂靠单位及主任委员建议人选。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审定所属学科(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

第十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置方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本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组建工作应充分尊重和吸纳挂靠单位的意见。组建工作完成后提交包括副主任委员会及委员人选、任期内工作计划以及委员会工作制度在内的组建工作报告,报常务理事会组织组审批。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学科(工作)委员会组建或组建后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应向本会秘书处说明情况。本会秘书处应视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主任委员或挂靠单位的建议。

第三章  学科(工作)委员会管理

第十二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条例等,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每年应按照本会及中国科协有关规定上报有关材料,每年举办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向本会秘书处上报活动总结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二)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

(三)科普、宣传、期刊、文献出版等开展情况;

(四)技术咨询、决策服务及人才举荐情况;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情况;

(六)开展活动的影响及效益分析;

(七)挂靠单位的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原则上不设独立账号,活动所需经费由挂靠单位资助,纳入挂靠单位财务管理体系。有独立财务收支的学科(工作)委员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与本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其所有资产归本会。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变更由该委员会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委员及学术秘书(秘书长)的调整,需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名称变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组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中国科协报备。

第十九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本会同届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证书、印章管理参照中国气象学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科(工作)委员会发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节,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启动注销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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