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气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和引导本会分支机构活动,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9〕6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及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主要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依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特点专门设立,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同时接受其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外代表本会组织举办相关学科交流和公益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气象学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以学会名称开始,以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结束,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专业特点和特色,制定任期内和年度活动计划,举办非营利、公益性活动。指导省级气象学会同类组织开展活动。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代表本会组织和参与境外民间渠道气象科技交流活动。
2.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气象科技创新成果交流与技术服务,开展学科发展研究,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及与相邻相关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服务气象事业发展。
3.多渠道开展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宣传,编辑、出版气象科技书刊及科普宣传品,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
4.接受委托,组织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成果评价服务,开展相关职业资格和资质认定,提出科技咨询建议,打造相关领域智库专家团队。
5.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促进学术自律自净,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
6.配合本会开展表彰奖励、培养和举荐人才活动;协助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职业培训、职业发展指导等。
7.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参与本会年会和其它重要活动的组织。承办本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8.配合做好年检和统计相关工作,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确认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趋势和专业交流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在尊重历史延续性的基础上,主要体现专业代表性、学术权威性及新兴学科的增长性。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应符合《中国气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优先考虑在气象科技领域中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或具有发展和应用前景的边缘、交叉性学科,其主要任务不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重复或类似。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规范,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有较高辨别度,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2.具有自主开展相应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具有组织开展有关科技咨询、职业培训及学科发展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专业人才资源。
3.有确定的挂靠单位(原则上挂靠单位应为本会理事单位)、办公地点和专(兼)职人员并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1.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立后,在尊重历史延续性和考虑新兴学科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研究确认新一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原则和基本框架。
2.申请设立新的专业委员会,需由牵头发起单位按要求向本会秘书处正式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样式文本另发)。牵头发起单位应为我会理事单位,须联合本会其他至少四个相关会员单位联名提出设立方案,跨行业联合组建的需吸纳相应行业优势研究力量。
3.学会秘书处在征求上届理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过去4-5年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承担任务、材料报送、年度考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保留、调整、退出建议,结合新的专业委员会申请情况,汇总形成新一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挂靠单位建议方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确认。
4.学会秘书处联系新一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确认相应主任委员推荐人选,尽快完成专业委员会组建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人员构成
1.专业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3-5名)、委员(一般30名以内)以及专(兼)职学术秘书(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理事单位,委员应为本会注册会员。鼓励科研业务相结合,根据需要可设立联合主任委员。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学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主任委员一般应为相应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热心学会工作。任职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由挂靠单位提名,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原则上出自与主任委员不同的会员单位或相关行业研究机构,在相应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能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其中至少有一位40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副主任委员最多可同时兼任本会2个专业委员会的相同职务。
4.委员应是本会会员单位或相关行业中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提出,并应有相当比例的青年专家。委员最多可同时兼任本会4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5.分支机构可聘请学术威望高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顾问。
第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设置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专业委员会组建工作应充分尊重和吸纳挂靠单位的意见。
专业委员会组建完成后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任期内工作计划以及委员会工作制度。学会秘书处按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会同届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副主任委员、委员及学术秘书(秘书长)的调整,需及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小组,归本会党组织领导。
第三章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与确认
第十四条 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求提出设置建议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依托学会办事机构成立,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30名以内。一般在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立后组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及工作秘书。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从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中遴选,协助主任委员开展相应领域的工作。委员可从常务理事和理事中遴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会同届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调整,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同意。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各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在章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会章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条例等,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日常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及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材料,配合完成学会年检、统计年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提交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年底前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委员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根据考评结果对工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连续3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在学会秘书处提出整改建议后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撤销退出事宜。
年度总结主要从(1)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2)开展科普、宣传、期刊、文献出版等情况;(3)开展技术咨询、决策服务及人才举荐情况等;(4)开展活动的影响及经费来源使用情况;(5)其他配合完成的事项及人员变动等方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展活动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应由本会统一签署并加盖学会公章。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再使用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制作专业委员会证书,涉及对外发文的提交学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分支机构组织举办100人以上的重要活动和跨学科、跨行业的重大活动应提前向学会秘书处报批行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宣传稿件和总结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分支机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届中有关变更和调整事宜,由相关挂靠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正式提出,学会秘书处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按要求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临近学会换届不足2年的,纳入学会换届工作一并考虑。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分支机构组建或组建后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人选变更的。
(三)分支机构名称及挂靠单位变更的。
(四)分支机构新设、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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