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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学会会士条例(暂行)
日期:2024-08-06 浏览量:64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表彰在气象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为气象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会员,并鼓励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中国气象学会拟设立会士制度。根据《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气象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FCMS)是本会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

 

第二章  会士条件

第三条 本会会士候选人须是对本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在行业内有重要学术影响的知名人士(含外籍),或满足以下条件者:

(一)在气象科研、教学、业务服务、管理等领域中具备卓越专业技术水平或重要学术影响力,且具有正高级职称10年以上的气象科技人员;

(二)在倡导和践行良好学术风气、科学精神传承及学科建设、团队协作等方面反响良好;

(三)原则上应是本会资深会员。 

 

第三章  会士提名

第四条 本会会士采用提名制,不接受个人自荐。

第五条 本会会士由本会会士、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推荐,提名人每年最多提名2名会士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会士候选人时须提交《中国气象学会会士候选人提名表》(见附件1)《中国气象学会会士候选人情况表》(见附件2)。

 

第四章  会士认定与增选

第七条 气象领域的两院院士获得国家科技最高奖励人选、学会卸任理事长,经本人同意后,自然认定为会士。首批会士采用自然认定方式,由学会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除自然认定的会士外,会士每年增选一次。设立会士推荐委员会,任期与中国气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会士推荐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8-10名,由理事会负责同志、学会党委纪检委员、秘书处负责同志以及本会会士等组成,会士推荐委员会成员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会士推荐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会士的增选提名的推荐工作;

(二)审查会士候选人材料,判断候选人成就和贡献是否符合会士条件;

(三)形成会士增选候选人推荐报告。

会士增选候选人提名报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除自然认定的会士外,会士增选实行总量控制,总数不超过本会会员总数的1

 

第五章  会士当选

第十条 拟当选会士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学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拟当选会士名单由本会理事长批准后正式当选本会会士。

第十一条 新当选的会士名单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本会向会士颁发证书。

 

第六章  会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士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普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获颁“中国气象学会会士(FCMS)证书;

(三)使用“中国气象学会会士(FCMS)称号;

(四)免费获赠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五)免交本会会费,可免交学会活动经费;

(六)自愿捐助学会活动。

 

第七章  会士资格的取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事长办公会提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士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者;

(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者;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四)对本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八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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