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14年11月5日第二十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5年4月21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2020年9月根据民政部民函(2018)78号、中国科协学函管字(2020)27号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以“谋气象学术之进步与测候事业之发展”为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气象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参与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六)面向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十)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三)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普通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

(三)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四)外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在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及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两名以上理事提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本会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享有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提名资格;

(6)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7)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8)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9)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普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免费获赠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注册费;

(3)减或免交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外籍会员

履行普通会员除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标准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非本会会员,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十五条 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本会学科(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决定荣誉职务的确立及人选,决定奖励、表彰事宜和荣誉称号的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决定更替。该理事同时是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更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可由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将其常设办事机构分别设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该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科(工作)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和相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5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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