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24年5月9日第二十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于1924年10月10日在青岛成立,名称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气象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谋气象学术之进步与测候事业之发展”,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气象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气象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自主创新,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气象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四)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政府转移委托的相关事项,开展气象科技咨询、评估与成果评价等;

(六)面向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培养和举荐人才,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按规定表彰奖励并宣传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

(八)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

(九)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倡导学术民主和科研诚信,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十一)加强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民间气象科技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其他科技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会士)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相应条件:

(一)普通会员:

1.气象或气象相关专业在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

2.在气象相关科研、教学、生产、业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取得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气象科技人员。

4.已在省级气象学会注册入会一年以上,承认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的科技及相关管理人员。

5.掌握气象知识,熟悉气象工作,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二)资深会员

1.取得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副编审及其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气象科技人员,气象及相关专业在读博士生或博士后在站人员等。

2.在气象相关科研、教学、生产、业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者。

3.掌握气象知识,熟悉气象工作,对气象科学普及、技术发展和气象服务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

(三)外籍会员

在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四)会士

会士是本会会员的最高等级,授予对本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

1.在气象科研、教学、业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中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重要学术影响力,在倡导良好学术风气、科学精神传承及学科建设、团队协作等方面反响良好。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十年以上。

2.会士增选应在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办法提名遴选。

3.大气科学领域的两院院士自当选之日起自动成为学会会士;获得国家最高奖励人选、学会卸任理事长为当然会士。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及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完成注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发给电子会员证。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经所在学校或院系证明可免费申请注册为普通会员,其会籍与学籍相同。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完成注册,缴纳会费,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发给电子会员证。获得国家级科普传播专家称号的可以直接注册登记为资深会员。在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在站人员经所在学校或院系证明可申请注册为资深会员,其会籍与学籍(站籍)相同。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两名以上理事提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给电子会员证。

(四)会士:会士增选采用提名制。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推荐,按照增选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会士证书。两院院士和当然会士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颁发证书。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单位证书或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普通会员和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注销电子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追回已发证书或牌匾,再次审请入会需重新审批。非本会注册会员,不能担任学会职务或参加各类人选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确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气象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大气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热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主要包括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一定数量的专业委员会。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所有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会  徽

 

第六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六十五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9日本会第二十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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