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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学会“先进气象学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全国气象学会在气象科技创新、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科技知识传播、继续教育、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构建和谐社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引导气象学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先进气象学会”和“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两先”)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两先”的参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及其秘书处。 第三条 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及“科学、规范、量化”为原则。“先进气象学会”每四年评选一次,表彰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个;“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每年评选一次,下设工作奖、创新奖、拓展奖,工作奖表彰数额不超过8个,创新奖和拓展奖表彰数额合计不超过5个。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先进气象学会”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工作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履行桥梁纽带作用,在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成绩显著;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自身建设,组织机构健全,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四年来,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期刊编辑等方面成绩突出,并能够开拓创新; (五)能够按时完成中国气象学会和省科协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四年内,学会秘书处至少一次被评为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且学会四年工作测评总分位列前10名。 第五条 “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评选条件: (一)学会秘书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有序,运行顺畅,作风过硬,有较强的凝聚力; (二)具有稳定的学会秘书处机构和专职学会工作人员,组织能力和服务能力强; (三)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期刊编辑等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执行力强; (四)积极配合中国气象学会开展活动; (五)学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测评总分位列前8名或在创新活动方式、拓展现有职能方面有明显特色。
第三章 申报、评选及表彰 第六条 申报: (一)申报“先进气象学会”需填写《先进气象学会申报评审表》(附1),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申报“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申报评审表》(附2),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同时提供电子版。“先进学会秘书处”下设的三类奖项仅限申报其中一类,不接受同时申报。 (三)申报“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的截止日期是每年2月1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申报“先进气象学会”的时间根据中国气象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七条 评选: (一)“两先”评选工作小组由中国气象学会正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专(兼)职副秘书长担任。 (二)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负责受理“两先”申报材料; (三)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予以测评,根据《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测评指标和计分办法》(附3)和《先进气象学会测评指标和计分办法》(附4),提出评选结果; (四)评选结果在中国气象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先进气象学会”评选结果须报中国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评选结果须经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审定。 第八条 表彰: (一)“先进气象学会”的表彰工作在中国气象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进行。 (二)“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的表彰工作在每年召开的全国气象学会秘书长会议期间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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